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,依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確保採購品質,爰制定本法。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採購,指工程之定作、財物之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. 機關辦理採購,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,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。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 條 第 6 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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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,依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確保採購品質,爰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 本法所稱採購,指工程之定作、財物之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之委. 7.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、15、17、22、25、30、31、50、52、59、63、76、85 、93、94、95、101、103 條條文;增訂.
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,依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確保採購品質,爰制定本法。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採購,指工程之定作、財物之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. 機關辦理採購,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,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。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,得基於公 條 第 6 共利益、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,為.